1.
查封時,據債務人胞弟在場稱:該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一樓設有神 壇供奉廣澤尊王,二樓房間雨天會漏水。又本件未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 利用關係,拍定人應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洽辦,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涉。上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 之危險。
3.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 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