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為裡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3.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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