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3月7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位於前鎮區一德路25號 旁之空地,目前由第三人陳天福向共有人承租使用,現作為資源回收場,空地 上有搭建小鐵皮屋頂,並提出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7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 月租金15,000元;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位於前鎮區林森三路與一德路口東 南側,鄰近勞工公園,鄰地建物門牌為一德路31號,空地狀態,有一鐵皮棚 架,目前作為資源回收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