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0年8月2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位於前鎮區一心二路1 12號建物旁之土地,其上有棟未保登建物(門牌號碼一心二路118號),前經營 招牌為美濃客家菜,該棟建物橫跨
2.
1948地號兩塊土地,臨20米道路,格 局方正;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上有二棟二層樓透天樓房(門牌號碼一心二 路118號),現況為二層樓透天店面,目前閒置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 主張優先承買權。如對本件優先購買權之有無、順位等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 為準。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