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現場無人在場。惟據債權人陳報,拍賣之建物係由第三人捷 晴有限公司向鼎莊貿易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據鑑價報告記載,係作廚具經銷倉庫使用),租期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月租八萬元,按月給付。經執行人員函詢建物坐落基地所 有權人後,361-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稱年代久遠,無法提出證據,需重新鑑界;360-1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及360-
2.
363-18地號土地管理者稱建物係無權占用土地;36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則提 出土地租賃契約影本1份,然土地承租人並非債務人,而係前述建物出租人鼎莊貿易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此租約租期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月租六萬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又依前案(106年度司執字第30334號)拍賣公告記載,於104年3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 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在場稱,有月台之建物部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係由地主葉○○搭建,鋼 架倉庫部分(即本件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搭建,作倉庫使用,債務人向地主租地建屋時曾約 定建物使用一定年限後歸地主所有等語。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 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