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明志段
2.
128地號土地位於大同北路271巷,現為巷道使用(即自強路1段272號旁之巷口至大同北路271巷57號前)。另明志段9地號土地位於自強路1段28號旁安慶街之巷口至安慶街213號前方之道路。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6.
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六、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