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拍賣之六筆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圳溝、部分為雜樹 林;600地號土地部分為圳溝、部分為雜樹林;
2.
607地號土地部分有房屋坐 落(門牌:芎林鄉文華街90巷
5.
603地號土地則均為雜樹林。惟土地上之建物及工作 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 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 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7.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9.
60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 用地;60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607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六、60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4.
60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 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 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