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及債務人之太太稱系爭房屋地震受創後牆壁也裂 痕、嚴重漏水且熱水管路無法使用,現由其一家三口自住,無出租或出借予他人,並稱有一機 械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編號24,車位目前出租予主委,每月租金新臺幣2,000元,沒有簽訂書 面契約,係不定期租約。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具狀陳報稱車位編號為26號,且未出租, 無租金收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債務人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 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