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 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78地號土地均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華新 一路125號房屋南方約26公尺處,現為菜園。」等語。
3.
依據民國113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經濟發展情況劣,大眾運輸條件欠佳,公設實施程度 劣」等語。
4.
本件丁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