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地上權予汪OO,拍定後不塗銷,拍 定人就本件執行標的將繼受上開地上權之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 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 路125號房屋西南方約70公尺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等語。
3.
依據民國113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經濟發展情況劣,大眾運輸條件欠佳,公設實施程度 劣」等語。
4.
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執行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載,已設定地上權與汪OO,倘上開地 上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優 先承買權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地上 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 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 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 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