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竹林地。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 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 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稱之原住民保留地,其 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辦法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原住 民身分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