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113年1月18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建物門口囤放諸多雜物不便進入,在場人王○文、王吳○葉引領執行人員從國光街215巷24弄27號2樓之門口進入,國光街215巷24弄27號2樓可通往本件建物,兩戶之間已打掉實牆,目前僅以木板作為隔間,有一道木門可以相通。本件建物為被繼承人王翠蘭之母親王吳○葉及弟弟王○傑居住;27號2樓建物為為王翠蘭另一弟弟王○文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有增建(陽台),法院另於113年2月20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增建部分(即5501建號)。
2.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說明本件建物與隔壁戶間實牆已打掉,恐有載重問題,且拍定人拍定後,應負擔自行砌牆阻隔、回復原狀之責,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
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在場人雖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經法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相關單位回函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
本件拍賣標的550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1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