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門口地上留有些許信件,無人居住,地政人員稱廚房後面為增建(即4435建號)。44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443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占用非屬債務人所有之442地號(占用面積:9‧08平方公尺),其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5.
702建號拍定後點交;4435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則拍定後點交。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