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共有人林建宇在場開門,現場為經營薑母鴨之店面,原執行名義於民國111年間有測 量過,惟查封後至現場,一樓後側方部分做污水道工程有部分拆除,已無牆面。
2.
共有人林建宇稱,一樓部分向債權人林建宏承租使用,有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民國115年 間。債權人林建宏稱,該棟房屋2樓、3樓部分由其自行使用,並無出租他人,另2樓、3樓僅有 一出入口可供出入,1樓之店面並無內梯可至2樓、3樓。
3.
本件4433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來函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 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 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4.
拍賣標的一樓有租約,拍定後不予點交,二樓、三樓由共有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應予點 交。
5.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 權。 六、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 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