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662地號土地上有空地、雜草、磚造平房(門牌為杉林區通仙巷340號);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66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66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