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60地號土地位於板橋區滿 平二街2巷1弄40號至18號建物之前方,上為部分道路使用、部分為停車場使 用、部分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及車庫占用、部分為福佑宮及滿平二街2巷1弄25 號之1鐵皮屋(精攻精機有限公司)占用。上開地上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 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河川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