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係四層樓透天厝,經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
2.
3樓前後方均有外推增建,4樓整層 均為增建,經確認
3.
4樓前方陽台外推部分無四面封閉,現作為晒衣場使用,第4層建物與主建 物有一內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目前作為神明廳使用,拍定後點交。
4.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3990建號建物,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二樓前及第四層屬新違章建築,應限 期強制拆除,其餘部分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 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樹林都市計劃之第一種住宅區(民國93年2月4日),上 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新北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 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