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3.17履勘時,地政人員稱206地號約在大觀路2段265巷60弄23號至30 號之巷道,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福安段206地號之土地,查64使字第1563號使用 執照(63建字第242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類似道路(私設通路), 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則建物所有 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偶有較曠日廢時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