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25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在場。建物為相對人自住,沒有出租。屋頂平台有 鐵架,無牆。
5.
777之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 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註:有輕微漏水,相對人曾用防水漆補強)、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290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 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2905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9.
謄本上原載有抵押權登記,惟聲請人陳報抵押權登記已塗銷。
10.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