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月21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溪洲二路56 巷28之3號即同段83建號)座落。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優先承買: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 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含推定租賃)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如有上 開法律關係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依土地法第104條有 優先承買權。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