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1171地號位於大同南路101巷15弄
2.
9號及大同南路101巷13號前方,為巷道。1251地號位於大同南路101巷
3.
3號前,為巷道。另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佔用或共有人分管契約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六、本件拍賣土地依94重建字第834號、86重建字第153號、81重建字第2391號及82重建字第181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既成巷路。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有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