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標的為空地,有以鐵門圍住與外面馬路相隔。據債權人提出之照片所示, 土地上畫有停車格,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為停車使用(閒置空地), 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 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2月11日桃建照字第1120098644號函所載, 「埔子段埔子小段2042-99地號分割前領有
6.
桃縣建都執照字第00240號建 造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 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