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三人文OO之陳報,其主張就拍賣之 土地前與債務人簽訂買賣契約,並已付清價金,而認其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惟 本件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仍為債務人,依財產外觀 認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並進行查封、拍賣。如就所有權歸屬有爭執,仍以實 體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住宅區,請應 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 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