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3268建號建物與326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二地址為打通之同一空間,經地政人員稱建物 均無增建,僅當初登記陽台部份外推,仍為原登記範圍面積;該二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陳 O成經營「大世界撞球場」,陳先生稱原係向徐好女士承租,後因徐好女士過世改向債務人及 共有人承租,租約一年一簽,目前租期自113年1月31日至114年1月31日,租約不含車位,每月 租金共45000元,不含管理費,分別匯給債務人與共有人各22500元,由承租人自行繳納管理 費,兩個門牌每月共繳15920元。另據共有人呂易燦陳報稱第3268建號由其與債務人共同出租予 陳O成經營撞球場,並陳報租約租期自113年2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
2.
本件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 不點交。
3.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因本件二建物共有人結構不同,惟坐落土地相同,如數建物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而無法協 調購買坐落土地持份比例,則由本院依職權依各優先承買人所得承買之建物面積範圍,依建物 面積比例核算所得購買其坐落土地之權利範圍,請各主張優先承買權人特別注意,不得為此聲 明異議。
5.
本件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屬桃園都市計畫區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 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