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3268建號建物與326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二地址為打通之同一空間,經地政人員稱建物 均無增建,僅當初登記陽台部份外推,仍為原登記範圍面積;該二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陳 O成經營「大世界撞球場」,陳先生稱原係向徐好女士承租,後因徐好女士過世改向債務人及 共有人承租,租約一年一簽,目前租期自113年1月31日至114年1月31日,租約不含車位,每月 租金共45000元,不含管理費,分別匯給債務人與共有人各22500元,由承租人自行繳納管理 費,兩個門牌每月共繳15920元。另據共有人呂易燦陳報稱第3268建號由其與債務人共同出租予 陳O成經營撞球場,並陳報租約租期自113年2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
2.
本件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 不點交。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591,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5.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