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位於甲標土地靠高速公路邊之空地,現停放摩托車使用。土地實 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注意。
2.
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稱拍賣標的為67使字857號使用執照(65建字第2053號 建造執照)及66使字第2559號部分使用執照、67使字第842號使用執照(65 建字第205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物權施行法第8 條之5規定之情形,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其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 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份 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 限),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拍定後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 相當處所公告5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 者,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有合法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 金。
3.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不動產依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 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 不予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