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上有羅東鎮站前北路35號建物後半段座落,座落權源不明,供投標人參考。
4.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第426-2等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5.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第426-2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6.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六、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權於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