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號土地位於 文衡路191號前電表約30公分處;編號2號土地位於文衡路278巷巷路全部,底部 文智街道路未開路,土地範圍係自巷口文衡路27號起至底部文智街T型路口;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 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