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3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已出租他人、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850元,有一機 械式停車位(編號為51號)。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稱尚有一位停車位使用權為非謄本登記特定建號,故是否確有停車 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停車位非本件點交範圍。
8.
本標別標的依不動產謄本記載已依高雄地方檢察署106聲扣9字第45183號函囑託禁止處分登 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本院於函詢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以114年8月20日雄檢冠岸111執沒2195字第11490729600號函復「拍定人需向本署辦理塗銷 刑事禁止處分事宜;本屬尚須對董健仁追徵新臺幣798,917元」;故拍定人於拍定並收受本院核 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後,倘因有高雄地方檢察署之禁止處分致未能辦理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與高 雄地方檢察署辦理,本院無從代為塗銷。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