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座落新厝路
2.
71 之3號等建物及雜林,債權人稱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 優先購買權時,需就拍賣標的物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且本件拍定後應由拍定人另 自行與建物所有人依法處理其上建物使用該等土地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 意。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建物之所有人有 優先承購權,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6.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