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係空地, 土地上有部分為土地公廟占用。惟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 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 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復依本件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土地未直接臨路,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減少拍賣價金或撤銷拍定。 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 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之第一種住宅 區,而土地使用之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