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巷道。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 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四土地為社頭都市計畫63年8月3日發布實施商業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 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