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又經地政人員指稱
2.
127地號坐落土城裕民路256巷2弄,其上現為巷道用地,
3.
129地號坐落土城裕民路256巷1弄,其上現為巷道用地。另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員警、地政人員至現場執行勘測,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請求鎖匠開門,地政人員進入屋內測量,地政人員表示9號、11號房屋後側陽台為增建,屋內有雜物,似有人居住。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土城區學林段125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土地,另據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函知法院,本件土城區學林段
4.
129等4筆地號土地皆屬本件建物之建築基地,應一併查封,並一併拍定以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應一併拍賣。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4188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其中4187建號(即9號後方違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4028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以「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在案;另4188建號(即11號後方違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4029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7.
本件土地皆屬係75土使字第1536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10日新北板地登字第1136016877號函說明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月13日新北工建字第1050019802號函可稽。本件土地及建物應一併查封、拍賣,並應一併拍定始得移轉登記,以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另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輻射屋等情;另經法院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無地震受創、海砂屋、輻射屋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捌仟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