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為水池,種植菱角。上開地上物占有法律關係 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價格係援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7571號鑑價報告及第二次拍賣 價格為參考。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