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610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10地號土地上有臺北 市大同區迪化街2段194巷12號建物全部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第三 人?○源陳報係建物所有人,基於與共有人之協議占有使用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 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