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筆土地係門牌宜蘭市民權新路10
4.
104之1號建物坐落基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
7.
3項規定:「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 一人所有或已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法第 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 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標的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布前已辦竣保登記,有上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之適用,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之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 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