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2.
本標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6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 於西安街19巷12號屋前斜前方之土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 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 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六、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