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275─2地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竹林、山溝。
2.
113年10月16日債權人具狀陳報:2275─2地號土地為雜林地。
3.
據鑑價報告記載:2275─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貳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9.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六、本件分3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