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6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第三人即共有人稱建物由其與另一共有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有漏水及嚴重壁癌之情事;一樓後方之廚房、二樓之前後陽台、三樓之屋突均為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317建號),595地號土地為一樓後方廚房坐落。
2.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3.
本件拍賣不動產均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暫編31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