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履勘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至現場,地政人 員現場指界陳稱:15-6地號位於基隆市路燈編號「82688」號北方42公尺處,部 分道路,部分為雜木林;15-7地號位於上開路燈北方42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15-8地號位於上開路燈北方20公尺處,部分道路,部分為雜木 林;15-
2.
15-10地號均在上開路燈北方20公尺處,兩地相鄰,部分道路及邊 坡,部分為雜木林。另本標15-6及15-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交 通用地,15-1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5-7及15-8地號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15-8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