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3地號、136地號係位 於?玉澤保宮建物西北方約90公尺處、65公尺處之雜木林;52-1地號、52-4地 號、53地號、151地號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2段62之1號建物對面之菜園、 果園,52-1地號上並有鐵皮屋占用,部分為道路。上開鐵皮屋、作物非本件拍 賣範圍,其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52-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3.
133地號、136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 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