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陳稱:「521地號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306號建物西方約30公尺處,現況為山坡地、雜木 林及泥土路。」。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甲至丁標按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甲至 丁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 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五項之優先承買權人,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