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建物一樓店面為鮮茶道,二樓前、後房間皆為倉庫,堆放紙箱,三至五樓前、後均為空屋,灰塵很厚,應無人使用。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訪函覆,拍賣建物係由第三人劉00承租,承租期間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止,一樓為店家店面(鮮茶道飲料店),二樓做倉庫使用,二樓以上皆無人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為一棟五層樓店面住宅,出租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編號1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一併承買。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