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9月18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6地號土地上有一間二層樓鐵厝,該地號土地為該鐵厝一半所佔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4.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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