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柒拾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78─5號土地應有部分,有無門牌之鐵皮建物坐落其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6.
460條之1之規定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區。
7.
本件標別依序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