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通霄鎮通西段
3.
642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瓦屋3棟、鐵皮屋1棟(光復路54號);652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瓦屋(光復路52號、54號)坐落。
4.
113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641地號土地上有數間建物座落,部分為空地;642地號土地上有數間建物座落,小部分為空地;652地號土地上有四間建物座落,小部分為空地。
6.
642地號土地地上建物建號欄分別記載:共3棟、共1棟。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7.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8.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特別變賣,請投標人具狀應買。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0.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標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