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金拍 114橋金職申83二

高雄市杉林區清水路73之5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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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9 ~ 2025/09/08
案件種類:
其他
總底價:
64
保證金:
12.8
總坪數:
54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54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54 坪
陳春壽
陳春壽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183-2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1)
1.
高雄市杉林區清水路73之5號,建號 1766,持分 1/1,64 萬
1樓層:178.62 合計:178.62
拍賣紀錄 (3)
1拍,2025/4/9,總底價 100萬,保證金 20萬,坪單價 1.9萬/坪,流標
2拍,2025/5/7,總底價 80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1.5萬/坪,流標
3拍,2025/6/4,總底價 64萬,保證金 12.8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執行時,清水路73之5號貼有該門牌之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三層透天,該屋旁緊鄰一層鐵皮加蓋,地政人員稱該門牌已有建號(月眉段二小段451建號),且該屋於民國99年併同旁側一層鐵皮測量拍賣,稅捐人員稱上開門牌稅籍登記,除債務人外另有一筆三層房屋之稅籍登記(納稅義務人為李O),地政人員稱房屋原納稅義務人為李O融,後經法院拍賣予李O。稅捐人員稱民國102年間依地政人員提供房屋測量圖,債務人之稅籍平面圖係位於上開清水路73之5號房屋北側一層鐵皮屋(即上開三層房屋有登記、一層鐵皮屋未登記,再緊鄰北側有一內部不相通並有東側獨立出入口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未貼有門牌,在場人劉O喻稱係向李O承租占有販售營業使用,第三人李O即清水路73之5號現占有人稱系爭房屋係於民國110年購入。嗣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查封時,債權人聲請查封門牌號碼為清水路73之5號房屋東北側,坐落於3856之
2.
3856之33地號一層鐵皮屋。第三人劉O喻稱該鐵皮屋係向第三人李O承租,僅口頭約定無書面契約,未定租期,租金每月新台幣6,000元;第三人李O稱該屋係債務人准其使用,由其管理、收益,並無再向債務人承租,並稱其為3856之6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並無租地情事。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3856之6地號土地共有人張O琪具狀陳報稱,並無與任何人簽訂上述土地相關租賃契約,也未曾同意將土地出租予他人使用。於民國113年12月2日3856之33地號土地管理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具狀陳報稱,並未與其有租賃關係、亦無收取占用補償金。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月美段39地號土地管理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具狀陳報稱,月美段39號現況為已開闢道路(清水路)範圍且與債務人無租賃情事,債務人無占用之法律權源。於民國113年12月5日3856之6地號土地共有人王O恩具狀陳報稱,債務人之1766建號建物占用其土地並出租予他人,欲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6.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無合法佔用權源,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
鄰近待拍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15.2 坪 / 1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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