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0月1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系爭土地均為道路用地。編號1土地為中港路51巷9弄6號至12號前方道路,編號2土地為中港路51巷11號至17號前方道路,編號3及5土地為中港路51巷9弄後段至巷弄底之道路用地,編號4及7土地為中港路51巷9弄前段道路,編號6土地為中港路51巷9弄5號至11號前方道路,編號8土地為中港路51巷1號至7號前方道路。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六、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