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889地號土地遭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二路1巷66-
4.
依據民國113年10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889地號土地位於基金二路1巷66-
6.
66-3號房屋後方,土地以雜木林為主。土地為保護區。」等語。
7.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