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14年2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基隆市七堵區大同街48之1號建物左側之山坡地,部分為大同街道路。現況為雜 木林,無建物坐落其上。」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 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 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