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51建號經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梁鴻銘在場稱,目前僅由其居住使用,無出 租他人,並陳稱屋內有些許漏水情形,且堆置大量雜物。
2.
1730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 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 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